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9月2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1年9月24日起至91年12月23日止,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民國91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清償日為91年12月23日,詎相對人甲○○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已依法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苗栗縣○○○鎮○○○段││56│田│132.18│全│設定權利範圍│││││││││││: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