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5號原告甲○○被告乙○○NGUY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三五號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乙○○(NGUYENTHIHGNG)」之記載,應更正為「乙○○(NGUYENTHIHONG)」。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家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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