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參月又拾伍日、壹月又拾伍日、壹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