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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