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月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月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月燕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月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157號及109年度中簡字第989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附表:受刑人洪月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8年9月8日│108年9月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033號│第2935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157│109年度中簡字第989號││實││號│││審├───┼──────────┼──────────┤││判決日│108年10月7日│109年4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157│109年度中簡字第989號││判││號│││決├───┼──────────┼──────────┤││判決│109年2月18日│109年6月8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42號(已執畢)│第10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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