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240號聲請人 林彩雲 (即 蔡賦詩 之繼承人)
蔡翼成 (即蔡賦詩之繼承人)
蔡玉美 (即蔡賦詩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本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蔡賦詩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請提出由聲請人為報案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六、三位聲請人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陳報送達地址代為收件。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