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72號原告 張振忠 被告 羅翎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資料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26,0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