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6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繁昌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807號),惟被告莊繁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01萬57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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