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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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7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柯仲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碁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恩弘 相對人即債務人榮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沈柏村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棟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