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56號原告 翁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仲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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