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河創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鑫帷特金屬
建材行即 賴國禎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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