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90號聲請人 廖慶賢 相對人 廖火旺 上列當事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可會同法院及鑑定人對相對人為精神鑑定之醫院(或地點及醫師姓名)及確定之鑑定時間」,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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