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376號聲請人 陳玉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法院,亦為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詩唐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63年2月22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係設在新竹縣新竹市○○里○○街○○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案件,應專屬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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