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0六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
梁育純 律師被告青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請原告對於被告辯稱依據系爭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被告得向原告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等,被告並以之主張抵銷,債權金額土地部分為新台幣下同)一百零六萬四千三百七十九元,房屋暨車位部分為七十萬九千五百八十六元,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