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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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原告 鄭秀美 被告鄭 陳秋妹
鄭靜美 鄭美智 鄭遠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被繼承人 鄭煥棠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鄭遠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鄭煥棠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繼承人為配偶即被告 鄭陳秋妹 、子女即原告鄭秀美、被告鄭靜美、鄭美智、鄭遠偉等5人。而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被告鄭遠偉已不知去向,致兩造就上開遺產遲遲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鄭煥棠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鄭煥棠所遺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鄭陳秋妹、鄭靜美、鄭美智到庭表示:對本件之意見同於原告,請依法判決等語。
(二)被告鄭遠偉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具狀作何陳述或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鄭煥棠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鄭煥棠之全部遺產即如附表一所示,又本件無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因被告鄭遠偉行方不明,致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鄭煥棠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摺影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5頁),除被告鄭遠偉以外之被告就上情則均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屬實。是被繼承人鄭煥棠所遺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其全體繼承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應屬有據。
(二)復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
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鄭煥棠所遺遺產之性質均為金錢,本屬可分,認附表一所示存款分割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得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公平,應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如附表二所示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一:被繼承人鄭煥棠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遺產內容金額(均為新臺幣)分割方法1竹北市農會存款72,462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各繼承人得自行向金融機構領取。2竹北郵局存款134,141元同上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鄭秀美1/5鄭陳秋妹1/5鄭靜美1/5鄭美智1/5鄭遠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