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 林勝鎰 被告 李麗雲 被告 林右堂 被告 林梅瑛 被告 林淑瑩 被告 陳文政 被告 陳君瑞 被告 林顏雲夏 被告 林家富 被告 林家福 被告 林淑子 被告 林奕君 被告 林吳春葉 被告 林聖緯 被告 林志南 被告 林志華 被告 林淑娟 被告 林志亮 被告 林淑兒 被告 林富美 被告 田瑞陽 被告 田學裕 被告 田鎮嘉 被告 田景賀 被告 尤田卿珠 被告 田瑞祝 被告 林慶村 被告 林彩霞 被告 林勝發 被告 黃林秀蔭 訴訟代理人 黃甫尚 被告 林勝興 被告 林勝雄 被告 林碧雲 被告 林碧燕 被告 陳偉新 被告 陳偉仁 被告 陳美貞 被告 陳偉儀 被告 林美紅 被告 陳美美 被告 陳美女 被告 楊江漢 被告 楊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