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
謝英吉律師 蔡志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