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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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192號債權人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正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詩婷 、 許惠閔 、 許芳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許惠閔、許芳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
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敘明二人為連帶保證人)㈡請補正聲請狀之附表。(聲請狀內並無附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