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78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對人 關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受讓債權,依法需將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已於民國98年間出境,並為遷出戶籍登記,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證明確。是以聲請人聲請就債權讓與通知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核與上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巫明陽附件:債權讓與證明書三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