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七號上訴人 呂銘堂 被上訴人凱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否則,其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一○○年二月十七日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一○○年三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現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上訴顯非合法。本院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勝利
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義豐法官沈方維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v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