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調字第4號聲請人 溫世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碧香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一、查報系爭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若未查報系爭標的金額者,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由聲請人暫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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