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吳榮祥 相對人 王文苓 相對人 王于 方相對人王䕒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王進森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左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98年2月23日、100年4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萬元、120萬元、96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6年12月25日、128年2月17日、130年4月10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相對人:王文苓、 王于方 、王䕒興。債務人:王進森。
嗣債務人於102年11月27日死亡,全部抵押物於103年2月19日由相對人辦畢繼承登記。而債務人前於97年1月2日、98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1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7年1月2日、118年2月24日,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6年12月2日及同年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670,216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借據影本、消費者貸款借款條件變更契約書影本、借款契約影本、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5月29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31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南光││449-1│空│122│全部│王文苓、王于││││││││白│││方、王䕒興(│││││││││││各1/3)│└──┴───┴────┴────┴────┴────────┴─┴─────────┴──────┴──────┘┌────────────────────────────────────────────────────────────────┐│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4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9│南安路85號│南光段449-1地│住商用、鋼筋混│一層:57.29、二││全部│王文苓、王于││││││號│凝土造、2層│層:72.14、騎樓│││方、王䕒興(││││││││:15.75、合計:1│││各1/3)││││││││45.18│││││└──┴───┴───────┴───────┴───────┴────────┴───────┴───┴──────┴─────┘※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