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46號聲請人甲○○(即寬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寬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3年12月3日起展延至民國94年6月2日止。
程序費用由寬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6月3日就任寬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5樓之
4、下稱寬流公司)之清算人,經法院以93年度司字第81號函核准在案,清算人就任後即登報公告,經債權人陳報債權,清算人乃發現寬流公司之財產顯不足清償債務,即向法院聲請宣告公司破產,惟經法院駁回聲請,因清算事務繁鎖,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限
6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已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庭函、民事裁定、登報影本、國稅局桃園分局函等為證;經本院調閱93年度司字第81號聲報清算人事件之案卷核閱無誤;本件清算程序原應於93年12月2日清算期間屆滿,茲審酌本件聲請人前開聲請原因,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依首揭法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3年12月3日起展延6個月至94年6月2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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