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林素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葉昱琳┌───────────────────────────────────┐│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林素丹│京城商業銀行│102年5月10日│124,320元│0000000│││││竹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