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許梵山 被告 李謀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嘉交簡字第6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謀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梵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