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9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法蓉 即 陳法蓉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廿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