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沈宣昀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1號審理中),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准予救助;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依同法第110條、第111條之規定,於訴訟終結前(包括上訴及抗告程序),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本案訴訟時(即該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6號),即已聲請訴訟救助;嗣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其效力仍及於本件之上訴;則聲請人於本院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非允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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