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467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被告 楊依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4,696元,及其中新臺幣8萬4,661元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6月10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0日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自110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小額貸款全部查詢表、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催告通知書、小額貸款債權明細表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