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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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5月29日至同年8月30日犯侵占罪(原確定判決及檢察官減刑聲請書誤載行為時點為95年5月29日至同年8月30日,嗣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01號裁定更正為民國90年5月29日至同年8月30日),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錦印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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