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法院組織欄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吳鴻章、法官楊貴雄、法官莊明彰」。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上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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