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上更(一)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2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9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