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97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趙容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雄小字第9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7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