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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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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