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匕首貳把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三一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二二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匕首二把,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匕首,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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