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30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 王藤嶧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藤嶧(原名:王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王藤嶧(原名:王禎)之証明文件。(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