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3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查被告林文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67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士交簡字第8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9年3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上開前案均係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罪質相同,顯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為助其教化並兼顧社會防衛,認為就其本案所犯之罪,尚無因加重最低本刑而生刑罰逾其罪責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皆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減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毫克,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不僅漠視己身安危,更罔顧公眾行之安全,甚而自撞分隔島;兼衡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工(見偵卷第9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玟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410號被告林文生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街000巷0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文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士交簡字第8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於110年10月27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街000巷0號3樓之住處內飲用高梁酒後,仍於翌(28)同日9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先前往其胞兄住處後,再返回其上揭住處。嗣於同(28)日11時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集賢路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自撞分隔島(未致他人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0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文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酒精測定紀錄表(案號386號)、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各1份及現場照片12張等附卷可憑,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檢察官陳玟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