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2號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3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提出花蓮縣花蓮市○○街○○○○○號;花蓮縣○○鄉○里村○○○○街○號、9號;花蓮縣○○鄉○里村○○路○段○○○號、221號房屋之建物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
二、查報上述訴訟標的價額,並與訴之聲明第一項其餘請求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金額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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