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2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離婚等事件,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下稱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身心障礙手冊、戶籍謄本、基金會審查表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家調字第187號事件卷宗,及向基金會函查聲請人聲請法律扶助之資料,有該會99年7月26日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