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63號上訴人 盧建安 被上訴人 郭淑女
盧怡伶 盧巧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11,246元(計算式:731,821×3+8,097×13×3=2,511,24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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