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94號原告NGUYENDANHTHEANG( 阮名勝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廷 律師被告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陳報最近工作情形及是否得延長在台工作期限。
被告請就原告主張工作(刮油)受傷處機台情形提供照片或影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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