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87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及其中新台幣玖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
貳元」,應更正為「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
本院調卷查明,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