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池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福彰汽車用品股│彰化商業銀行彰│100年9月11日│18,900元│HN0000000││││份有限公司蕭│化分行│││││││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