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林子羣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車號:0000-00號小客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
二、以自行查報之交易價值,加上請求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伍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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