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11月,於民國100年
2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