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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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28號

原告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棟樑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慈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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