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炎浚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
詹錫堯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詹錫堯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詹錫堯,並非被告丙○○之配偶或親屬,且經本院詳查苗栗律師公會會員錄,並無「詹錫堯」其人,顯然不具律師資格,恐難充分維護被告丙○○訴訟上權益,且有礙訴訟之進行,不適於由其代理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為訴訟進行中之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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