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6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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