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5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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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5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5820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債務人 郭佳坤 即 萬丹 同心商行債務人 郭政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