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425號債權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ITOUMANWAI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靖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伍佰元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經催告債務人清償會員月費逾期仍未清償而為本件之請求,然並未提出催告及債務人繳費之證明,經本院定期命補正到院,債權人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準此,債權人聲請之意旨與其所附證物顯有不符,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 黃少峰 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