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 吳淇涵 訴訟代理人 吳芮綺
洪士宏 律師複代理人 蘇辰雨 律師被告 吳世昌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0年1月27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翁熒雪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嘉鴻

更多裁判書